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师(铁)城罚决字〔2024〕第18号
当事人:巴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设备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等,法定代表人:张*,职务:总经理,住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广场路**宾馆*楼*区公位*-**,联系电话:157********。
你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13时12分,实施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1月27日13时12分,你公司在铁门关市***小区西南角停车场(**街与**路交汇处东北方)安装充电桩时开槽施工,共计开槽30米,其中***小区南边护栏至***路北边绿化带开槽20米,由东向西开槽10米,施工过程中未搭设围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予以描述承认;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事实予以承认;
证据四:《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地点和事实。
2024年12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师(铁)城罚先告字〔2024〕第18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2024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你公司辩称,本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给予充分陈述、申辩的机会和关于行政处罚幅度的异议,未提交证据。本机关在《立案通知书》(二师(铁)城立通字〔2024〕第18号)、《调查(询问)笔录》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师(铁)城罚先告字〔2024〕第18号)已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已经考虑你公司主动承认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完工后积极清理工地垃圾和恢复场地,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故你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未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安装充电桩时,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你公司主动承认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完工后积极清理工地垃圾和恢复场地,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元(1000元)整。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扫码缴款或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门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5日
联 系 人:罗国娇、刘枫林
联系地址:铁门关市孔雀西路市民中心1A楼009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6-2937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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