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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示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师(铁)城罚决字〔2025〕第1号)

2025/04/26 1.7w 阅读 372 点赞

当事人:何某某,女,56岁,个体工商户,住址:新疆和静县哈木胡提镇223团园*连*号,联系电话:1377969****。

你(单位)于2025年2月27日17时00分,在新疆铁门关市223团新市场南侧1栋1号商铺门前实施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桌子、椅子等物料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何某某(铁门关市萱雨涵果蔬超市)于2025年2月27日17时00分未经批准擅自在新疆铁门关市223团新市场南侧1栋1号商铺堆放桌子4张、铁架子4个、推车1辆、泡沫箱5个、铁炉1个、架墩子6个、垃圾桶2个、扫把1个,共2.45平方米,该行为至调查终结仍未整改完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检查记录》一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本机关已要求当事人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事实予以承认。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属实。

2025年4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二师(铁)城罚先听告字〔2025〕第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于2025年2月27日17时00分,在新疆铁门关市223团新市场南侧1栋1号商铺门前实施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桌子、椅子等物料的行为, 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处以 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虽态度良好,违法程度较轻微,但自整改期限届满还未整改完成。                                                                                   

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佰(600)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扫码缴款或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门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5日

联 系 人:周宣  吴宇峰

联系地址:铁门关市孔雀西路市民中心1A楼009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6-2937317       

邮政编码:841007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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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