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师铁门关市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发展改革委行政执法检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执法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辖区内粮食流通情况,中央和兵团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煤矿企业的生产煤矿回采率,煤矿企业的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煤矿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情况,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等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四、承办机构:第二师铁门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执法流程
(一)执法前准备
1.确定执法检查时间;
2.确定执法人员;
3.确定执法检查内容;
4.准备行政执法文书及执法设备。
(二)进行执法检查
1.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行政执法文书;
4.执法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执法检查说明并签名;
5.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并签名。
(三)结果处理
整理执法检查结果,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将行政执法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按照既定执法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六、责任追究: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二)违法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给公民人身、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对受害者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三)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七、办公地点及电话
(一)地点:铁门关市将军北路机关1号楼4楼403室
(二)电话:0996-589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