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2日12时17分,第二师铁门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铁门关市三五九旅大街第二师二十九团孔雀中学学生宿舍建设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现,新疆**方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N8K4J,联系电话:1389*******)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时,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致使44.5米燃气管道裸露,仅用木方进行三角形支撑,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经查,新疆**方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实施第二师二十九团孔雀中学学生宿舍建设项目施工时,明知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挖掘作业、危害燃气设施运行安全,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
第二师铁门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的规定。
并参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第5.6条“有上述行为1项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新疆**方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行政处罚。
第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