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师铁门关市卫生健康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 1 | 公共场所卫生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 宾馆、酒店、招待所等住宿场所 | 1.“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以师市辖区行业经营者为抽查基数,比例不少于1%。频次:每年至少1次。 |
| 2.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情况 | ||||||
| 3.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情况 | ||||||
|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 ||||||
| 5.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 ||||||
| 6.控烟工作落实情况 |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 理发店、美容店等美容美发场所 | 1.“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以师市辖区行业经营者为抽查基数,比例不少于1%。频次:每年至少1次。 | ||
| 2.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情况 | ||||||
| 3.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情况 | ||||||
| 4.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 ||||||
| 5.控烟工作落实情况 |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 室内或室外游泳馆等游泳场所 | 1.“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以师市辖区行业经营者为抽查基数,比例不少于1%。频次:每年至少1次。 | ||
| 2.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情况 | ||||||
| 3.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情况 | ||||||
| 4.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 ||||||
| 5.控烟工作落实情况 |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 洗浴中心、公共浴池等沐浴场所 | 1.“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以师市辖区行业经营者为抽查基数,比例不少于1%。频次:每年至少1次。 | ||
| 2.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情况 | ||||||
| 3.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情况 | ||||||
|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 ||||||
| 5.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 ||||||
| 6.控烟工作落实情况 |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 其他公共场所 | 1.“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以师市辖区行业经营者为抽查基数,比例不少于1%。频次:每年至少1次。 | ||
| 2.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情况 | ||||||
| 3.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情况 | ||||||
|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 ||||||
| 5.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 ||||||
| 6.控烟工作落实情况 | ||||||
| 2 | 学校卫生 | 《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 | 托幼机构 | 1.教学室内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以师市辖区学校为抽查基数,比例不少于5%。频次:每年至少1次。 |
| 2.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管理情况 | ||||||
| 3.托幼机构厕所、洗手设施等生活环境卫生管理情况 | ||||||
| 4.托幼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 | ||||||
| 《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 |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 | 1.学校教学室内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以师市辖区学校为抽查基数,比例不少于5%。频次:每年至少1次。 | ||
| 3.学校宿舍、厕所、洗手设施等生活环境卫生管理情况 | ||||||
| 3.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情况 | ||||||
| 2.学校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 | ||||||
| 3 | 医疗卫生 | 《医师法》《献血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 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 1.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以师市辖区医疗机构数为抽查基数,比例不少于5%。频次:每年至少1次。 |
| 2.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 | ||||||
| 3.开展特定医疗技术是否取得相应的技术准入证明文件情况 | ||||||
| 《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 1.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以师市辖区医疗机构数为抽查基数,比例不少于5%。频次:每年至少1次。 | ||
| 2.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 | ||||||
| 3.开展特定医疗技术是否取得相应的技术准入证明文件情况 | ||||||
| 4 | 传染病防治 |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 医院传染病防治机构 | 1.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综合管理情况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以师市辖区医疗机构数为抽查基数,比例不少于5%。频次:每年至少1次。 |
| 2.预防接种情况 | ||||||
| 3.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 | ||||||
| 4.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 | ||||||
| 5.消毒隔离情况 | ||||||
| 6.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 ||||||
| 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 | ||||||
|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1.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综合管理情况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以师市辖区医疗机构数为抽查基数,比例不少于5%。频次:每年至少1次。 | ||
| 2.预防接种情况 | ||||||
| 3.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 | ||||||
| 4.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 | ||||||
| 5.消毒隔离情况 | ||||||
| 6.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 ||||||
| 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 | ||||||
|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 | 个体医疗机构 | 1.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综合管理情况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以师市辖区医疗机构数为抽查基数,比例不少于5%。频次:每年至少1次。 | ||
| 2.预防接种情况 | ||||||
| 3.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 | ||||||
| 4.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 | ||||||
| 5.消毒隔离情况 | ||||||
| 6.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 ||||||
|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防治综合管理情况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以师市辖区疾控机构数为抽查基数,比例不少于5%。频次:每年至少1次。 | ||
| 2.预防接种情况 | ||||||
| 3.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 | ||||||
| 4.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 | ||||||
| 5.消毒隔离情况 | ||||||
| 6.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 ||||||
| 7.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 | ||||||
| 5 | 放射卫生 | 《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 放射诊疗机构 | 1.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变更情况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以师市辖区放射诊疗机构数为抽查基数,比例不少于5%。频次:每年至少1次。 |
| 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 ||||||
|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验收情况 | ||||||
| 6 | 职业健康 |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1.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100%。频次:每年至少1次。 |
| 2.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 ||||||
| 3.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 ||||||
| 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 | ||||||
| 5.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 ||||||
| 6.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 ||||||
|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 职业健康诊断机构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100%。频次:每年至少1次。 | ||
| 2.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 ||||||
| 3.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 | ||||||
| 4.职业病报告情况; | ||||||
|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 用人单位 | 1.用人单位职业病前期预防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以师市辖区相关用人单位为抽查基数,比例不少于5%(按照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抽查基数)。频次:每年至少1次。 | ||
| 2.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的对职业病危害的防护与管理落实情况 | ||||||
| 3.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管理落实情况 | ||||||
| 4.其它相关的法定义务落实情况 | ||||||
| 7 | 生活饮用水卫生 | 《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 | 集中式供水单位 | 1.“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100%。频次:每年至少1次。 |
| 2.供、管水工作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情况 | ||||||
| 3.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索证情况 | ||||||
| 4.生产工艺过程运行情况 | ||||||
| 5.水质检验工作执行情况 | ||||||
| 6.涉水产品产品标签、说明书符合要求 | ||||||
| 7.污泥处理情况 | ||||||
| 8.水处理剂、消毒剂的贮存管理情况 | ||||||
| 8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 《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 | 1.生产、销售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证情况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100%。频次:每年至少1次。 |
| 2.生产企业按照卫生规范要求生产情况 | ||||||
| 3.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人员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持有情况 | ||||||
| 4.生产企业检验室设置情况 | ||||||
| 5.涉水产品产品标签、说明书符合要求 | ||||||
政策公示公告
第二师铁门关市卫生健康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24/04/24 1.9w 阅读 423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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