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事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检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消毒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执法范围:根据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等行政执法工作。
四、承办机构:第二师铁门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
五、执法流程
(一)执法前准备
1.确定执法检查时间;
2.确定执法人员;
2.确定执法检查内容;
3.准备行政执法文书及执法设备。
(二)进行执法检查
1.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行政执法文书;
4.执法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执法检查说明并签名;
5.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并签名。
(三)结果处理
整理执法检查结果,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将行政执法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按照既定执法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六、责任追究: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二)违法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给公民人身、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对受害者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三)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七、办公地点及电话
(一)地点:铁门关市将军北路机关2号楼2楼202室
(二)电话:0996-2022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