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二师铁门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团(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师市机关、政法机关各部门:为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有序有效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师市组织制定《第二师铁门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师铁门关市人民政府(代章)
2022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二师铁门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更好履行兵团维稳戍边职责使命,推进师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高师市整体风险防控能力,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是师市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纲,适用于师市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需要作为根本目的,提升群众防灾减灾救灾意识,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师市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明晰各层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管理责任链条,形成师市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整体合力。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由师市各级行政机构或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抵御各类风险的综合防范能力。
坚持兵地融合、协同救援。进一步树立兵地“一盘棋”思想,不断深化拓展师市与巴州兵地协同救援的方式途径。切实加强兵地联系和沟通,完善信息互通、跨区域调度、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兼职救援队伍为骨干,以民兵应急力量为重点,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师市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要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事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师市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师市应急预案、团(镇)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
各团(镇)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级应急预案体系。各基层单位、基层组织的预案需要体现先期处置特点,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队伍与资源体系等内容,预案文本应当尽量简化、实用。
(1)师市总体应急预案
师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师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师市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是指导团(镇)、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总体制度安排。
(2)师市专项应急预案
师市专项应急预案是师市针对某一类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编制的应急专项方案。重点对师市组织指挥、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行动、力量调动、应急保障等予以明确,指导团(镇)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3)师市部门应急预案
师市部门应急预案是师市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预案,以及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涉及部门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应急工作手册是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师市、团(镇)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的应急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应急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完成具体任务而作出的计划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后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团(镇)、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参照师市应急预案体系要求,构建完善本级应急预案体系。
(1)团(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各团(镇)根据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区域突发事件制定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团(镇)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
(2)经开区应急预案是经开区管理部门为应对本辖区内有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方案。
(3)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连队、社区、社会组织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基层组织突发事件制定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由各基层组织和单位组织制定。
(4)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方案。
(5)举办大型会议、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承办单位为应对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承办单位会同公安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执行),报师市审定。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在师市党委领导下,师市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师长担任。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师市第一时间上报兵团,由兵团党委、兵团决定成立兵团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师市、团(镇)按规定权限负责应对处置,建立完善一定层级、一定范围的协调联动机制。
师长是师市辖区内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的最高行政领导,全面负责,研究部署、推动指导师市辖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师市分管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在相应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担任职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兵团党委、兵团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和师市党委、师市的工作安排,统筹制定分管领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师市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各类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和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工作。师市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师市党委、师市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师市各分管领导或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主要牵头部门承担,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
师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牵头组建的部门或单位,作为师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师市党委领导下,师市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上级党委和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党委和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咨询、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为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机构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各团(镇)参照师市做法设立本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团(镇)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各级专项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专家库并动态更新,制定专家咨询制度,研究突发事件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为风险防控、灾情研判、应急救援、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师市、团(镇)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各级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分析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和政府。
(2)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建立完善连队、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各团(镇)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停产整顿或关闭;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源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
(3)各级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4)加强风险防控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本行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监督检查,推进风险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师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师市各有关部门、团(镇)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部门、本区域、本单位突发事件和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本区域内可能对师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并通报相关部门。师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与报告的主管部门,必须依托自身建立的基础信息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师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应急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师市、团(镇)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政府或毗邻地方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师市、团(镇)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措施、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师市、团(镇)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一项或多项预警措施。
①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③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⑥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⑦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⑧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解除预警措施。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师市、团(镇)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1)报告途径。突发事件发生后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连队、社区、重点单位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师市党委、师市要求,及时向所在团(镇)、师市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师市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团(镇)、师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指挥机构报告信息,未成立指挥机构的报相关部门。
(2)报告内容。信息报送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3)报告时限。信息报告要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反馈事件的发展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一时无法核实清楚相关要素的突发事件,可先初报,查清后再续报。发展演变为较大突发事件的,上报时间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①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②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
③一般事故上报至师市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师市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兵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团(镇)及其师市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团(镇)、连队、社区和相关单位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师市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团(镇)组织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师市党委和政府报告。
(1)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师市在国务院、兵团及相关部门统一指挥协调下组织应对处置。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师市组织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党委和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师市或师市指定的团(镇)负责应对。
(2)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师市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启动措施等)应在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突发事件发生后,师市各级按照响应分级标准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启动师市一级应急响应由师市决定,师市党委、师市派出指定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师市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决定,师市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启动师市三级应急响应由师市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决定,师市专项指挥机构派出相关负责同志组织师市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师市四级应急响应由师市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决定,师市专项指挥机构派出相关负责同志组织师市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师市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以上应急响应将根据师市层面应急指挥体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各团(镇)响应级别可参照师市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组织指挥。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各团(镇)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上级党委和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及应急响应等级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机构处置能力的,上一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机构根据事发地党委和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渐提升至上级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师市党委、师市可以请求或按照兵团党委、兵团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建议,由兵团前方指挥部或工作组统一领导、指导协调开展处置工作,对应急处置与救援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部署,协调各方资源予以支持。
(2)现场指挥。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事发地团(镇)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上级党委和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时,下级党委和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新闻发布、后勤保障等工作。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协同联动。师市消防救援队伍、民兵、武警部队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突发事件超出自身的处置能力,各团(镇)可向毗邻的地方人民政府请求救援,如无法协调的,可请示师市,由师市层面出面协调。师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探索与毗邻地方党委、政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和政府应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的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2)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团(镇)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应急保障类应急预案作为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衔接。
(3)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兵团或者国务院、兵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按照师市党委统一安排,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和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其他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和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师市、团(镇)根据本辖区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师市发改、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协助事发地团(镇)迅速开设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做好救灾款物接收、调运、发放工作。所需救济经费由师市、团(镇)财政部门安排,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兵团、中央财政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清理收集、处理污染物。师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加强指导,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健全师市党委统筹领导、事发地团(镇)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团(镇)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以属地团(镇)为主、师市各相关部门指导,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规划,报有关部门审定。师市、事发地团(镇)要根据计划、规划,有计划、分步骤的实施本辖区恢复重建工作。师市及其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技术指导等支持,需要中央援助的,由师市向兵团提出请求。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和政府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制定改进措施,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师市、团(镇)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着眼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立专兼结合的应急力量体系。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主要力量。师市要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
(2)专兼职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师市应急管理、网信、发改、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体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新闻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兼职应急队伍。
(3)民兵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坚持把民兵作为应急管理和抢险救援体系的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师市民兵生产、训练、执勤、应急于一体的民兵常态化轮训备勤机制,加强民兵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常态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发挥师市民兵在应急处置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重点团(镇)、连队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师市、各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协调运行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环境。
(1)师市、团(镇)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师市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师市有关部门提出,经师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师市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3)鼓励职工群众、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职工群众参加保险。师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师市、团(镇)要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发改、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师市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制订年度购置计划,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与巴州建立应急资源共享机制,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场所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各团(镇)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基层组织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师市卫健委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医疗卫生动态数据库,建立并完善专业化的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健全各团(镇)、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兵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完善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需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必要时,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师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运输保障系统,完善综合协调、统一调度、社会征用、快速通行等保障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订并实施相应的保畅方案,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应实行交通管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开辟便捷应急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师市有关部门要协调地方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师市、团(镇)要规划建设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需符合国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部门或单位,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定时宣传、公布,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建立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库,掌握所处位置、功能、可容纳人数、目前使用状况等,规划部分应急避难场所兼具指挥场所功能。
师市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疆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等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
根据国家应急平台体系技术要求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师市要建立本辖区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并纳入兵团应急平台体系,实现国家、兵团、师市、团(镇)四级应急平台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师市公安局负责建立反应灵敏、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明确公安等警力人员及设备分布情况,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保障交通畅通,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定稳定。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各团(镇)、连队、社区、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人员密集场所疏导方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避险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标明安全撤离路线,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避险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各通信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1)师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单位针对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起草本级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2)编制应急预案要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师市各级各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要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各类各级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备案和公布应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师市应急管理局起草、组织修订,按程序报师市批准后组织实施,上报兵团备案。师市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师市批准后组织实施,上报兵团相关主管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由师市有关部门制定,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确有必要时,由师市办公室印发,上报兵团相关部门备案。其他预案的备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着眼实战需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专题研讨、桌面推演、岗位培训、功能考核、综合检验等方面工作,鼓励应急预案印发实施前组织开展检验性演练。应急预案演练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五章要求进行: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地震、洪涝、滑坡、山洪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团(镇),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3.1 桌面推演
以考核预案的合理性和检验应急指挥部与各应急小组之间的协调、协同能力为主,通常在室内完成。组织者召集相关人员集合,通常以口头或书面叙述的方式呈现,也可利用地图、沙盘、流程图等手段,针对事先假定的事故情景,按照应急反应流程讨论和推演应急决策及现场处置的过程,促进相关人员掌握应急预案中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提高指挥决策和协同配合能力,同时对应急预案编制的合理性提出相关可行建议或意见,以便使预案更结合实际、更为完善和有效。
5.3.2 网络推演
以考核预案的可操作性、指挥决策和协同配合能力为主,主要通过多人协同计算机模拟仿真演练(专用系统)。网络推演将传统的桌面演练形式转化为计算机系统仿真模拟演练形式,演练系统可建立演练管理端和演练客户端,演练管理端应具备演练配置功能,可以对演练过程中的场景信息、事故信息等具体内容以及物资等进行管理配置,做到对应急演练过程以及演练客户端的管理,实现定制化的演练。通过系统在演练管理端预先配置好事故发生的场景、过程、演练人员及相关任务,各参演人员在演练客户端进行多人协同演练;指挥员可以在演练过程中根据演练进展,随时下达新的指令,各参演人员可根据指令进行处置工作,如同多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共同协同完成某项仿真模拟系统任务,网络演练高度接近真实的应急处置过程。演练系统可自动保存演练记录并自动生成评估报告,人员还可通过观看演练回放,结合系统评估报告(包含演练时间、演练人员、演练任务、演练过程失误数等内容)进行人工评估。
5.3.3 实战演练
以考核人员应急反应和应急技能为主,通常要在特定场所完成。所有参演人员应按照应急反应流程利用应急处置涉及的设备和物资,针对事先设置的突发事故情景及其后续的发展情景,通过实际决策、行动和操作,完成真实应急响应的过程,从而检验和提高相关人员的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技能和后勤保障等应急能力。实战演练可有效验证应急预案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参与者对预案的掌握程度,同时可以反应出参与者真实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应急技能水平。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应急预案修订应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应重新进行审批和备案。
(1)师市、团(镇)及各有关部门要编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工作方案,掌握信息舆论主动权。
(2)应急管理、宣传、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广泛宣传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和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学校要加强应急知识学习教育,组织师生进行应急避险演练,培养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4)师市、团(镇)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防护培训,确保人员安全;党员干部要加强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学习,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把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应急工作知识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提高领导干部指挥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各基层组织及企事业单位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本预案由师市组织制定,由师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报师市批准后组织实施。
本预案由师市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应急管理局承担。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