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颁布此令。
一、禁火期
自本令正式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师市辖区内的森林、草原全域,以及森林、草原边缘(师市已划定的城镇建成区除外)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应严格遵循下列规定:
(一)严禁吸烟、烧烤、野炊、烧火取暖及点火照明。
(二)严禁上坟烧纸、燃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垃圾、烧地膜、烧秸秆(根茬)、烧果木枝、烧杂草、烧田埂等用火行为。
(三)严禁未经审批实施爆破、工程施工及计划烧除等野外用火。
(四)严禁开展其他野外违规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其监护人必须履行全程有效的监护义务;因监护不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或火情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第二师铁门关市对应辖区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属地团镇当地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前提下实施。
四、责任落实
师市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连队应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领导,提升宣传力度,严格管控火源,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各项防灭火责任。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传。
五、法律责任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联系电话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立即向公安或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师市公安局:110
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996-2032104
第二师铁门关市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