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日,第二师铁门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第二师30团新疆中源燃气有限公司加气站检查过程中发现,新疆中源燃气有限公司30团加气站在工艺区实施建设工程施工时,在燃气保护范围内动用明火,且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未进行施工动火审批、未办理动火作业票等行为,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经查明,2025年4月1日,新疆中源燃气有限公司30团加气站在建设工程施工时明知燃设施休护范围内禁止动用明火作业,仍然采用电焊、切割、打磨等施工工艺搭建彩钢板房严重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存在重大隐患,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二师铁门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5年4月1日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参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第5.6条“有上述行为1项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伍万元(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的规定,对新疆中源燃气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行政处罚。
第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