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粮规〔2024〕2号)等文件要求,各粮食收购企业在开展收购工作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确保收购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现将本年度粮食收购备案手续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登记)对象
在第二师辖区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收购的企业(包括委托粮食经纪人跨区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和粮食经纪人(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经营者)。
二、备案(登记)时间
粮食收购企业(粮食经纪人)在开展粮食收购活动10个工作日前,应向第二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理备案(登记),2025年度多次进行收购的不需要重复备案(当年收购备案有效期至12月31日,次年收购应重新备案)。
三、备案(登记)内容
(一)粮食收购企业需提交《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详见附件1,纸质版一式两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如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
(二)粮食经纪人填报《粮食经纪人登记表》(详见附件2,纸质版一式两份)、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收购区域等信息。
四、备案方式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等原则,可结合实际采取现场报送、信函、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开展备案。
五、办理地点
地址:第二师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二师铁门关市机关1号楼403办公室
联系人:陈长春 刘雨浩 联系电话:0996-2929739
电子邮箱:desfgwnyk@163.com
六、已备案企业情况
第二师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2025年6月16日已完成备案企业10家(详见附件3)。
特此公告!
附件:1.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2.粮食经纪人登记表
3.已备案粮食收购企业统计表
第二师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6月16日
附件1: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xlsx附件2:粮食经纪人登记表.xlsx
附件3:已备案粮食收购企业统计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