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师(铁)城罚决字〔2024〕第1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热**·**拉,男,1974年10月出生,住址:库尔勒上户镇大墩****,身份证号码:652**********851,联系电话:13******92。
你于2024年11月8日17时03分,实施了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的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11月8日,你驾驶新M64875重型自卸货车在铁门关市利民街幸福西桥运输水稳料,车辆篷布未覆盖、未密封严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反行为人的身份。
证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人驾驶车辆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现场事实;
证据五:《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4年11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师(铁)城罚先告字〔2024〕第1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运输水稳料,车辆篷布未覆盖、未密封严实的行为, 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你积极配合工作,认错态度良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佰元(400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扫码缴款或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门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 年 11 月 20 日
联 系 人:曹天、袁芳兰
联系地址:铁门关市孔雀西路市民中心1A楼009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6-2937317
邮政编码:84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