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师(铁)城罚决字〔2024〕第4号
当事人:王**,男,1972年1月出生,灵活就业,住新疆库尔勒市天利北城小区*******。
你于2024年9月11日18时35分,实施了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9月11日18时35分,你驾驶车牌为新M41502重型自卸货车在铁门关市火车站东侧运输砂石料时,车辆篷布未密封、覆盖严实,造成砂石料泄漏、遗撒污染城市道路55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反行为人的身份;
证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人驾驶车辆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现场事实;
证据五:《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4年9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师(铁)城罚先告字〔2024〕第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二师(铁)城罚听告字〔2024〕第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 单位)运输砂石料,车辆篷布未密封、包扎覆盖完全的行为, 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你积极配合工作,主动承认违法行为,认错态度良好,及时清理泄漏、遗撒的砂石料,未造成严重后果。你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提出遗撒面积是30平方米,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不予采纳。根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测量遗撒的面积是55平方米,你已签字认可,本局以遗撒面积55平方米作为处罚的裁量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从轻处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元(1000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扫码缴款或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门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 年 9 月 12 日
联 系 人:李春晓、杨志伟
联系地址:铁门关市孔雀西路市民中心1A楼009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6-2937317
邮政编码:84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