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庄能源有限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4日-29日,第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塔里木垦区、且若垦区各团(镇)燃气经营企业、场站开展燃气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在37团新疆大庄能源有限公司加气站检查过程中发现,新疆大庄能源有限公司向同海春特色美食庄进行管道供气的行为,涉嫌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新疆大庄能源有限公司已取得汽车加气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新疆大庄能源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