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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3)

2020/05/26 1.1w 阅读 319 点赞

相关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http://www.tmg.gov.cn/gk/fdzdgknr/zcfg/zcwj/128728.htm

第三章  工资清偿

【章析】本章用七条阐述了一般责任主体、违法情形的责任主体、使用违法主体工资清偿责任主体、使用个人和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情形、非独立法人组织拖、合并分立情形、主体资格丧失情形的清偿责任。解决实际操作中农民工只找劳动监察的困境,明确了法律途径。拒不清偿的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送。

第十六条 【工资清偿一般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解析】条例明确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工资清偿违法情形的责任主体】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解析】条例明确特殊责任主体,主要是依据市场监管条例、建筑法与合同法司解释。法律途径是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违法主体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解析】条例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承担使用违法主体拖欠工资的主体责任,充分体现了谁违法、谁承担责任、谁负责清偿、谁负责追偿的原则。

第十九条 【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承包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解析】条例明确两类,一是直接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二是用人单位允许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十条 【非独立法人组织拖欠工资的清偿责任】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解析】条例明确非独立法人组织拖欠工资的清偿责任,不清偿,出资人清偿。

非独立法人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

第二十一条 【合并、分立情况下的工资的清偿责任】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解析】条例明确合并、分立情况下的工资的清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主体资格丧失情形的工资清偿保障】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解析】条例明确主体资格丧失情形的工资清偿保障。一是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二是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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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