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师铁门关市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第二师铁门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
地址:铁门关市将军西路机关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峰
受委托单位:第二师铁门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地址:铁门关市人民医院院内
法定代表人:戚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第二师铁门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决定将承担的部分行政权力委托第二师铁门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行使,由第二师铁门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作为第二师铁门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集中行使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等监督执法职权的执行机构,负责第二师铁门关市区域内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监督执法工作,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委托范围
受委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行使以下行政权力:
(一)实施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消毒产品及生活饮用水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四)对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五)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两非”行为。
(六)开展放射卫生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七)开展职业卫生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八)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依法开展相应的监督执法工作。
(九)依法开展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
(十)其他涉及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事件的监督执法工作等。
二、委托权限
(一)受委托方以委托方名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并按规定向委托方报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检查结果。
(二)受委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行使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权。
(三)受委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并向委托方提出拟行政处罚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方作出处罚决定后,由被委托方履行送达与执行程序。
(四)委托期内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涉及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其行政执法检查一并委托受委托方实施,不再单独出具委托书。
三、委托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有权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二)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负责监督指导,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受委托方有权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行为;
(二)受委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行为;
(三)受委托方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委托事项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自行承担。
(四)受委托方未经委托方批准不得向社会公布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行政执法监督、监测结果。
五、其他事项
(一)此委托书一式三份,由第二师铁门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和第二师铁门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保存一份;向第二师铁门关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二)此委托从2025年2月14日至2028年2月13日,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