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12月21日我局拟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2月21日-2021年12月2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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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铁门关市农业大厦317
邮 编:841007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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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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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疆国顺酒业有限公司白酒生产建设项目 |
27团 |
新疆国顺酒业有限公司 |
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位于新疆铁门关市二十九团六连,原二十九团原二分校场院,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 86°31′31.280″;北纬:41°57′27.150″。项目总占地面积13333.3m2,总建筑面积8372m2,项目新建厂房、办公室等,购置设备,配套建设基础设施。项目产品为浓香型白酒,以粮谷为原料,经传统固态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以己酸乙酯为主体复合香的白酒,(主要包括38°低度优级酒、45°高度优级酒、52°高度优级酒,后期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品方案)年产白酒810t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5%。 |
废气:施工期加强运输车辆管理,使用尾气排放达标车辆,落实好施工现场围挡、物料覆盖、车辆冲洗、密闭运输、场地硬化、洒水抑尘等措施,落实好施工场地“六个百分之百”措施,场界颗粒物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大气环境质量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运营期原料粉碎废气,大曲粉碎碾细废气经集气罩+1套袋式除尘器+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丢糟场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采用活性炭吸附净化处理+15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排放限值;燃气锅炉烟气经8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3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臭气经活性炭吸附+15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排放限值; 污水:施工期冲洗废水集中收集后用于洒水抑尘,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定期拉运。运营期项目起窖黄水用于养窖养糟、踩封窖泥、抹窖等窖池养护;洗瓶废水用于厂区绿化和地面冲洗;设备清洗废水、蒸煮锅底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纯水制备系统排污水及地面冲洗废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经处理满足《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及修改单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后拉运至27团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排入厂区防渗化粪池预处理后并入厂区污水处理站。 固废:施工期弃渣、土方用于回填,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运营期产生的废包装袋、废酒瓶、废纸箱等外售;原料粉碎废气,大曲粉碎碾细废气除尘设施产生的除尘灰回用于生产;起窖皮与黄泥踩揉和熟重新形成新的封窖泥;丢槽临时暂存于丢糟场,及时转运外售;废过滤膜、杂质及废RO反渗透膜集中收集定期拉运至二十七团垃圾填埋场填埋;一般固废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废UV灯管及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机构处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收集、贮存、运输。 噪声: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段,使用低噪声设备,减少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排放限值。运营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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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冠宝林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危废暂存贮存运输项目 |
双丰产业园 |
新疆冠宝林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
新疆润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位于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双丰工业园,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85°23′15.282″,41°47′37.223″。项目占地面积共计29299.87m2,建设废铅蓄电池及废矿物油暂存库,废铅蓄电池及废矿物油分隔成独立的库房进行存储,废铅蓄电池库房破损和未破损分区存放,并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及处理装置及防渗工程。项目设计单次最大铅蓄电池存储容量为40t、废矿物油储存容量为200t。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的3.3%。 |
废气:施工期加强运输车辆管理,使用尾气排放达标车辆,落实好施工现场围挡、物料覆盖、车辆冲洗、场地硬化、洒水抑尘等措施,落实好施工场地“六个百分之百”措施,场界颗粒物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大气环境质量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运营期项目储油罐呼吸口连接活性处理装置,废气经收集后进入1套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标准;厂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浓度限值。 废水:施工期建筑施工废水集中收集后用于洒水抑尘、车辆冲洗等,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后拉运至铁门关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期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废水排入厂区防渗化粪池及隔油池预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定期清运至铁门关市污水处理厂。厂区内沿罐区设置围堰,装卸区域四周设导流槽和事故应急池。根据最大贮存量200t,建设单位设置容量为260m³的罐区围堰,可以保证泄漏废矿物油得到有效的收集,用以防止暂存期间在特殊风险事故情况下的废矿物油流出厂区范围,导致污染周边的土壤或水体,所有事故废矿物油经围堰、事故应急池统一收集后运至有资质处理的单位进行处理。项目区区分为一般防渗区和重点防渗区。重点防渗区为分拣、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存储区、应急池等区域,等效黏土防渗层Mb≥6m,K≤1×10-7cm/s,废铅酸蓄电池暂存库地面和墙裙应用环氧树脂进行防酸处理;一般防渗区为厂区道路及其他区域,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 固废:在工程开工前,向市有关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工程弃土和建筑垃圾排放放置计划;工地废钢筋、金属及废木料等应回收加工再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运营期废活性炭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收集、贮存、运输。 噪声: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段,使用低噪声设备,减少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排放限值。运营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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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门关市人民医院新增DSA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铁门关市人民医院 |
铁门关市人民医院 |
中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铁门关市迎宾路 9 号铁门关市人民医院住院楼的一层导管介入室,院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5°41'50.73",北纬41°51'31.07" |
废水:项目无放射性废水产生,非放射性废水主要来自于运行期间 DSA 机房辐射工作人员的生活废水和少量医疗废水,该部分废水进入医院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8466-2005)表 2 中预处理标准后,再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 废气:项目无放射性废气产生,本项目 DSA 机房设置通排风系统。机房内空气在 X 射线作用下分解产生少量的臭氧、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其辐射场所内产生的臭氧和氮氧化物最终从门 诊医技楼楼顶排放,臭氧在常温下 20~50 分钟后可自行分解为氧气,对环境影响较小。 固体废物:项目无放射性固废产生,项目运营期产生非放射性医疗废物包括药棉、纱布、手套等医用辅料,采用专门的收集容器集中收集后,转移至医疗废物暂存库,按照普通医疗废物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由有资质单位定期统一处置。本项目医疗固废产生量较少,医院医疗暂存间的容量足以满足本项目医疗固废暂存的需求。生活垃圾统一集中收集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通排风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噪声源强一般小于60dB(A),并设置隔声减振措施,经降噪措施及距离衰减作用,运行期间场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要求。 辐射:项目运行时,辐射工作人员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辐射工作人员身体受照年有效剂量和公众身体受照年有效剂量均满足本环评提出的辐射工作人员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不超过125mSv、辐射工作人员身体受照的年有效剂量不高于5mSv的管理约束值、公众受照的年有 效剂量不高于0.10mSv的管理约束值要求,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关于“剂量限值”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