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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5/03/23 1.8w 阅读 401 点赞

新发改能价〔2016〕985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和普及,提升疆内电力消纳能力,提高电能消费比重,推动“电化新疆”工作的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要求,现就我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

二、电费标准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当地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当地相应分类目录电价。

(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三、充电服务费标准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上限价格水平暂定为1.2元/千瓦时。其中,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上限价格水平暂定为1.0元/千瓦时。

(二)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营单位可在不超过上限价格水平的前提下进行下浮,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电动汽车充电期间不再另外收取停车费用。

五、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后期根据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13日

注:http://xjdrc.xinjiang.gov.cn/xjfgw/c108396/201606/68f633123f6848f2a8495d4d821ec4b6.shtml

(转载新疆政府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